出差期間加班費怎麼算的

出差期間加班費怎麼算的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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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間的加班費

 出差期間的加班費涉及到工作時間問題的, 分成如下幾種情況:

(一) 出差的起始和終止時間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的情況.

有些情形下,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短程公出, 遲於標準工時制下的上班時間出發, 早於下班時間回程. 一般這類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費計算的問題, 但如果用人單位有相應的規章制度規定出差補貼的, 不論長短程, 只要員工出差異地的, 都應當按照規章制度規定給予出差補貼, 否則也會形成勞資爭議.

(二) 出差的起始和終止時間跨越法定工作時間段但不涉及雙休日或法定節假日的情況.

以標準工時制下的每日法定工作時間8小時 (8:30-12:30, 13:30-17:30)爲前提, 例如用人單位安排某員工前往連雲港的供應商處檢查產品質量. 該員工於當日14點從蘇州前往連雲港, 當晚住宿於連雲港. 次日上午前往供應商處檢查產品質量, 並於該日的14點返回到用人單位. 假設兩地的公路單程時間是6小時, 該員工檢查產品質量只需1小時 (以上時間假設爲已有客觀證據證明) . 用餐和休息時間員工可自行安排. 那麼該員工的加班工資是否應當計算, 應當如何計算

個人認爲, 雖然該員工實際提供工作服務的時間只有1小時, 但由於在途的12小時是爲提供工作服務所必須的程序時間, 該在途時間也應覈算爲工作時間. 故該員工此次因公出差的時間工作時間是13個小時, 其中從當日14:00-17:30的3.5小時在途時間、次日1小時的服務時間和6小時返程的在途時間爲正常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應按照正常工資予以結算. 而對於當日17:30後的2.5小時在途時間, 應當視作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應支付150%的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