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一人有效嗎

購房合同一人有效嗎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債權債務是同一人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關係或債的關係的主體是對立的雙方,當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不存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由此導致權利義務關係終止時,稱爲混同。混同是債權、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的事實,無須任何意思表示,所以混同爲法律事件,是債消滅的獨立原因。

《合同法》規定債權、債務混同,可以是同—法律關係(同一合同產生債權債務的混同),也可以是兩個以上法律關係(兩個以上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的混同。前者如買賣合同的賣方在交付貨物後、買方尚未付款前吸收合併了買方,買方主體資格消失,則產生混同的效果。後者如甲方欠乙方10萬元貨款,乙方依照承攬合同應當給甲方製作桌椅,甲方與乙方合併成丙,甲、乙消失,則發生混同效果。

廣義的混同,除《合同法》規定的債權、債務混同之外,還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於一人和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於一人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7條涉及抵押權與所有權的混同:“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兩種。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兩個企業法人之間發生合併,債權債務因同歸於同一個企業而消滅。特定承受是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或債務人承受債權人的債權,此時債權、債務也因混同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