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書

撤銷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撤銷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書

司法確認案件屬於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條“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的規定,沒有辦法申請撤銷司法確認的裁定書。以上是對撤銷駁回再審裁定書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您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