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再審裁定書

撤銷再審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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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再審裁定書

如果是一審,從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爲上訴期,未上訴的,十五日過後就生效,生效後三日內是對方支付的時間,超過三日,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是請求撤銷再審裁定書生效時間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