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與派遣合同的區別

勞務合同與派遣合同的區別
勞務合同與派遣合同的區別
1、簽署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同。正式員工是勞動者與工作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工作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發生勞動爭議,由勞動者和工作單位雙方處理。
    2、建立勞動關係的單位不同。正式員工,勞動者與工作的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爲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