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申請書 不服勞動仲裁裁決

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申請書 不服勞動仲裁裁決
勞動仲裁裁決撤銷情形有哪些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