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監護人

離婚後孩子監護人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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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監護人有哪些責任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我國規定的監護人包括近親屬,關係比較密切的朋友等。離婚後,夫妻雙方仍是孩子的監護人,除非有法定特殊情況,這和撫養權只歸於一方的情況是不同的。監護人的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爲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法律對這類監護人的法律權益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相關的監護人需要按照我國的法律進行相應的執行,保護這類子女的合法權益和相關財產不受侵害,如這類子女在受到意外傷害時,相關監護人還應保護這類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積極的索賠工作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