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賺商業賄賂的處罰

涉賺商業賄賂的處罰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商業賄賂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1)按照《刑法》第163條的規定,構成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必須是受賄數額較大的,不足較大數額的按一般受賄行爲處理。數額較大的具體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第十條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在法律、政策許可的範圍內,透過自己的勞動換取合理報酬的,不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因而是合法行爲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接受親朋好友的一般禮節性饋贈,而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親朋好友謀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上述(2)、(3)兩點說明,區分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與合法行爲的界限,關鍵是看行爲人獲得的財物是否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利益而取得。



    (4)區分以收受回扣、手續費爲特點的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與正當業務行爲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爲中,取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折扣、佣金是正當業務行爲;而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爲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爲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



    商業賄賂的這種行爲會給本公司帶來無法彌補的經濟損失,這也破壞了市場平等發展秩序和競爭環境。很多久經商場的這些企業家,都有可能因爲本公司人員和其他公司人員之間存在着商業賄賂的這種行爲,而看不清楚當前交易過程當中的一些實際情況,在交易過程當中有行賄和受賄行爲的都是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