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向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向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主要分以下三種情況:


1、正常辭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給勞動者結清工資並且辦理離職手續。


2、用人單位違法在先,例如不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勞動者工資、不按約定給勞動者提供崗位等,勞動者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立即辭職。即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下,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和辦理離職手續等;


3、勞動者違法辭職的情況。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勞動者違法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承擔。


綜上所述,員工單方面提出離職的情況由幾種,包括正常離職、單位違法導致員工被迫離職等。日常生活中,大部分情況是員工正常離職,這時,其應該在離職申請書中寫清離職的具體原因。一般來說,單位都是會批准員工離職的,如果單位存在違規行爲,還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