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應當具備什麼條件,承諾應以什麼形式作出

承諾應當具備什麼條件,承諾應以什麼形式作出
承諾應當具備什麼條件,承諾應以什麼形式作出
一、承諾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要約是要約人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出的,受要約人是要約人選定的交易相對方,受要約人進行承諾的權利是要約人賦予的,只有受要約人才能取得承諾的能力,受要約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諾的權利。
2、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是受要約人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當然要向要約人作出。如果承諾不是向要約人作出,則作出的承諾不視爲承諾,達不到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
3、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保持一致。
這是承諾最核心的要件,承諾必須是對要約完全的、單純的同意。因爲受要約人如果想與要約人簽訂合同,必須在內容上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否則要約人就可能拒絕受要約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約人在承諾中對要約的內容加以擴張、限制或者變更,便不能構成承諾,而應當視爲對要約的拒絕。但認爲同時提出了一項新的要約,稱爲反要約。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變成了要約人,原來的要約人變成了受要約人。在實際的商事活動中,要討價還價,一項交易可能要經過要約、反要約的反覆多次才能成功。
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
如果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則承諾應在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則承諾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的承諾期限已過,或者已超過一個合理的時期,則不應再作出承諾。如果承諾期限已過而受要約人還想訂立合同,當然也可以發出承諾,但此承諾已不能視爲是承諾,只能視爲是一項要約。原來的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他可以不答應受要約人,當然也可以答應,如果答應,是作爲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的要約。
二、承諾應以什麼形式作出
對一項要約作出承諾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諾以何種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說來,法律並不對承諾必須採取的方式作規定,而只是一般規定承諾應當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1、所謂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頭或者書面表示承諾。
一般說來,如果法律或要約中沒有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承諾,當事人就可以口頭形式表示承諾。所謂默示的方法,一般按照交易的習慣或者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要約人儘管沒有透過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明確表達其意思,但是透過實施一定的行爲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諾。如甲寫信向乙借款,乙未寫回信但直接將所借款如數寄來。
2、緘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爲,與默示不同。
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種方法,面緘默與不行爲是沒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構成承諾。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和習慣做法,承諾以緘默與不行爲來表示,則緘默與不行爲又成爲一種表達承諾的方式。但是,如果沒有事先的約定,也沒有習慣做法,而僅僅由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如果不答覆就視爲承諾是不行的。
3、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承諾需要用特定方式的,承諾人作出承諾時,必須符合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方式。
即使是這種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來是很特別的,只要不爲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屬於在客觀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約人都必須遵守。例如,要約人限定承諾應以電報回答,則受要約人縱以書面回答,不生承諾的效力。但如果要約人僅僅是希望以電報回覆,受要約人則不必一定用電報回答。如果某些交易習慣上對承諾的方法有限定的,則一般遵守交易習慣的要求,但如果要約人明確反對或者規定特定方式的,受要約人應與尊重要約人的意思,並按照要約人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