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如何進行,法律怎麼規定的

勞動仲裁如何進行,法律怎麼規定的
勞動仲裁如何進行,法律怎麼規定的
勞動仲裁流程:當事人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決定;開庭五日前通知當事人;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