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請減刑建議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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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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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ⅩⅩ,女,19Ⅹ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漢族,住ⅩⅩ
委託代理人:張ⅩⅩ, ⅩⅩ師事務所
被告:ⅩⅩ,男,19Ⅹ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漢族,住
委託代理人:趙ⅩⅩ,ⅩⅩ律師事務所。
原告陳愛與被告離恨離婚訴訟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判,原告陳愛與其訴訟代理人,被告離恨與其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春豔訴稱其與被告曾是一對患難夫妻,十餘年來,感情很好。但自1999年下半年以來,李恨常常夜不歸宿。2000年8月,原告經過跟蹤調查,終於發現被告與原告之友田祕書在一起鬼混。原告曾多次苦勸被告回心轉意,但被告變本加厲,於2000年底在市區另租一處住房,與田祕書同居。2001年4月30日,原告想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並要求被告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被告方辯稱,他與原告原本就沒有感情,因而與田祕書在一起是追求真正的愛情,其本身並無過錯,且原告所取證據皆爲非法手段,反對法庭予以採用,但同意離婚。
根據原被告訴辯及其理由,本院歸納雙方正義的焦點爲被告是否有過錯而導致的離婚損害賠償的問題。
本院認爲,確定是否應該解除雙方婚姻關係,關鍵看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反映出雙方已無和好可能,故可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准予原告陳愛與被告離恨離婚。
二、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被告的夫妻其共同財產#######################################################################################################所有。
三、    被告吳樹元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支付原告###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元,其他訴訟費#####,合計####元,由原告#被告各負擔####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二O一一年#月#日
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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