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專項處置

集資詐騙專項處置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爲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稅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爲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爲世界各國的共識。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處置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 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透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衆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爲,是構成本罪的行爲實質所在。



    非法集資從犯一般判多少年



    非法集資從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看,從屬於主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看,起次要或輔助作用。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要件分析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據,是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因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設定非法集資罪,必須進一步分析論述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裏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爲透過《刑法》來規範。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爲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爲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爲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爲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衆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爲。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拓展資料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



    兩者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對象不同。集資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後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爲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爲並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爲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爲,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爲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而言,集資詐騙罪行爲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定罪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