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協商代表是否可以由本單位以外的人員擔任

集體合同協商代表是否可以由本單位以外的人員擔任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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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協商代表的主要職責是什麼呀?

這個集體合同協商代表(以下統稱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並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並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協商代表應履行下列職責:
1、參加集體協商;
2、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佈協商情況並徵求意見;
3、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4、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5、監督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