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包括什麼區別

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包括什麼區別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的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 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是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並納入合同條款的內容。上述規定所涉及的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即爲約定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除對必備條款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外,如果認爲有必要,還可將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的一項或數項寫進合同條款。這些內容是合同當事人雙方自願協商確定的,不是法定的。不同行業、不同用人單位、不同工作崗位的情況不同,決定了勞動合同的該項條款也有一定的區別。對那些特殊崗位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基礎上,作爲約定條款加以規定。


相關的勞動合同是爲了保護我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除正常條款外還應積極地制定約定條款。約定條款對勞動者的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進行相應的書寫,詳細的規定這類事宜。合法的保護我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