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什麼意思?

在我國,隨着法律的不斷健全和普及,公民的每一項權益都會受到相應的保護,那麼在勞動法中就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什麼意思?一般情況下要在合同中寫明勞動關係的期限和勞動報酬,並要寫明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和違規的行爲。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什麼意思?

一、勞動合同應具備什麼條款

(一)《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時間,也是勞動關係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和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等內容,工作時間主要是指勞動者爲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的時間,包括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爲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勞動成果的返還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後應當享有的權利,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透過強制保險的方法,以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爲勞動者參加的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二)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透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祕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二、勞資雙方怎樣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規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簽約單位的合法性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察看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登記以及企業註冊的有效期限。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份無效合同。勞動合同應依法訂立只有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二)合同雙方地位的平等性

在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三)合同的訂立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係非常複雜,涉及諸多內容。採取書面形式使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於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於爭議的解決。

(四)合同的具體性

勞動合同字句要準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縮寫、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達,否則就可能在勞動執行過程中產生誤解或曲解,從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造成損失,也爲合同爭議的處理帶來困難。

在當今社會中,有越來越多的勞動者知道要透過勞動合同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中的規定,我們也可以透過勞動仲裁等法律手段進行維權,希望以上資訊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