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侵權責任法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又稱爲不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或部分民事行爲能力,是指法律賦予那些已經達到一定年齡但尚未成年和雖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爲後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能力。對享有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公民,可稱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12條和第13條中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可分爲兩種:


1、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地法定代現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