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賠償的條件

離婚過錯賠償的條件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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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錯賠償的條件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只有當夫妻一方有上述錯過行爲時,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是纔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離婚是不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如果是重婚或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離婚的,無過錯方只能向過錯方要求賠償,不能要求第三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