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協商過程

集體合同協商過程
工資集體合同協商過程和內容是什麼樣的
集體合同中的集體協商:勞動社會保障部2004年頒佈的《集體合同規定》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採取集體協商的方式。 集體協商主要採取協商會議的形式,它比一般的民事合同訂立要複雜得多.它是一種高度規範化、程序化的商談。嚴重違反集體談判的程序性規範而簽訂的集體合同應認定爲無效。訂立主體:集體合同的訂立主體是職工和用人單位:(1)職工是集體合同的主體,其共同要求代表其利益的工會或者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職工代表和工會都是勞動者的代表,代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實際的主體是勞動者,其和勞動合同不同的是,集體合同是全體勞動者作爲訂立的一方。(2)用人單位也是集體合同的主體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