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開庭不願到庭是可以的嗎

離婚開庭不願到庭是可以的嗎
離婚開庭不願到庭是可以的嗎
1.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應當按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後,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4.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