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租是否屬於地役權

民法典出租是否屬於地役權
民法典出租是否屬於地役權
租賃不屬於地役權。這裏說的地役權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經營自己的土地的權利,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地役權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餘期限。
    地役權的存續期限一般最長是70年。雖然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餘期限,而我國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爲70年。
    地役權消滅的原因如下:
    1.土地滅失。土地滅失是任何以土地爲標的的物權消滅的原因,但地役權不但因爲作爲其標的物的土地(供役地)滅失時消滅,而且地役權也因需役地的滅失而消滅。
    2.目的事實不能。設定地役權的目的事實上不能實現,即供役地事實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時,地役權消滅。例如,汲水地役權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滅。
    3.供役地權利人解除地役權關係。地役權因供役地權利人解除地役權關係而消滅:第一,地役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第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4.拋棄。地役權人如將其地役權拋棄,供役地則因之恢復其無負擔的狀態,地役權歸於消滅;但如果是有償的地役權,地役權人拋棄地役權後,仍應支付地役權全部期間的租金。
    5.存續期間的屆滿或其他預定事由的發生。地役權如有存續期間,因期間的屆滿而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併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