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投資合同欺詐怎樣辦

請教一下投資合同欺詐怎樣辦
請教一下投資合同欺詐怎樣辦
股權衆籌實際上就是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簽訂的投資合同,衆籌平臺作爲第三人更多的是起居間作用。我國的股權衆籌多采用“領投+跟投”的投資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人作爲領投人,普通投資人針對領投人所選中的項目跟進投資。但是,如果領投人與融資人之間存在某種利益關係,便很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問題,領投人帶領衆多跟投人向融資人提供融資,若融資人獲取大量融資款後便存在極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資失敗等藉口讓跟投人嘗下“苦果”。
三、股權衆籌平臺權利義務模糊
從股權衆籌平臺與投融資雙方的服務協議可以看出,股權衆籌平臺除了居間功能之外還附有管理監督交易的職能,並且股權衆籌平臺要求投融資雙方訂立的格式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也存在不對等。因此,股權衆籌平臺與用戶之間的關係需進一步理清,並在雙方之間設定符合《公司法》的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