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不可產生留置權嗎

行紀合同不可產生留置權嗎
行紀合同不可產生留置權嗎
1、行紀合同可以產生留置權。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行紀人對委託人有報酬請求權,即使雙方未約定報酬的亦然。委託人向行紀人支付報酬時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應當承擔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責任,此時行紀人對佔有委託物品享有留置權,並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留置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如果留置物經過折價、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了委託人應支付的報酬,剩餘部分還應當歸委託人所有,如果剩餘不足以支付行紀人的報酬,行紀人還有權利請求委託人繼續清償。如果委託人與行紀人在行紀合同訂立時已經約定,不得將委託物進行留置的。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條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