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主體認定工傷

用工主體認定工傷
工傷認定用工主體標準是什麼

受傷公民或職業病患者是提起工傷認定的主體。不是所有的公民都能享受此權力。首先,必須是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公民纔有權提起。同時,《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因此,具有提起工傷性質認定的主體一般是上述人員之中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因工受傷人員或職業病患者。


職工家屬、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是提起工傷認定的主體,工會組織可以職工名義提起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當工傷職工本人因住院治療、死亡而不能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時,其家屬或工會組織可代爲提出。


不能成爲工傷認定主體的情況。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因不適用《勞動法》,不能作爲主體一方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即使提出,也不能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