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項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項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項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容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首先,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是透過民主程序公之於衆,其次,勞動者的行爲客觀存在,並且是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何爲“嚴重”,一般應根據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爲準。最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