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改爲勞務派遣該如何處理的

勞動合同改爲勞務派遣該如何處理的
勞動合同改爲勞務派遣該如何處理的
1、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就是說,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就受法律保護,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徵得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補償金。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經過平等協商並達成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