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水利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合同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必寫嗎?
是的。在工程招標中,通用條款是作爲招標檔案的一部分提供給投標人。無論是否執行通用條款,通用條款都應作爲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應只把協議書和專用條款作爲全部合同內容。 《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