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

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
行賄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怎麼理解

行賄罪,是指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與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爲。何爲“謀取不正當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爲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爲“謀取不正當利益”。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謀取不正當利益可以分爲兩類。

第一類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非法利益均屬不正當利益。非法利益本身就是違法的,是實體違規,涵蓋法律、法規、規章等禁止取得的利益以及不履行法定義務所獲得的利益。前者諸如走私獲利,後者諸如逃稅獲利;二是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利益也屬於不正當利益。該種利益的本身不是法律、法規、政策所禁止的,而是取得利益的手段具有非法性和不正當性,是程序違規,表現爲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爲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不正當利益的本質就是利益取得手段的不正當性。

第二類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經濟管理活動中,諸如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商業活動中,爲謀取競爭優勢、違背公平原則屬於“不正當利益”;二是在人事組織管理活動中,諸如職務調動、崗位安排等人事管理活動中,爲謀取競爭優勢,違背公正原則屬於“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