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給“第三者”多次轉賬,妻子還能要回嗎‖大竹縣律師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丈夫給“第三者”多次轉賬,妻子還能要回嗎‖大竹縣律師

一方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

贈與“第三者”

另一方是否有權追回?

來看看下面這則案例吧!

案例回顧

  2018年8月8日,段某與餘某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

 自2021年10月起,餘某與第三人王某保持不正當關係,雙方多次微信互動、約會,餘某以微信轉賬方式多次向王某轉款。

 至2022年10月,共計轉賬35筆,合計51010元。

 

其中金額爲

“520”元、“1314”元、“5200”元

等具有特定含義的轉賬

共計25筆

 

妻子段某發現後訴至蘄春法院

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51010元

法院審理

 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應認定爲無效行爲。

 本案中,餘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王某,王某明知餘某有配偶而與其保持不正當的情人關係,並收受其贈送財物,其行爲有悖於社會公序良俗,故餘某的贈與行爲無效,法院依法判決王某全部返還。

以案說法

 男方多次向情人微信帳戶轉款的行爲,系基於二人之間的婚外情關係而產生的贈與行爲,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事前既未徵得其妻的同意,事後亦未經過其追認。該贈與行爲既侵犯了妻子的財產權益,又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應爲無效,故其妻有權要求情人返還丈夫向其贈與的錢財。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大竹律師事務所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交通事故律師  大竹法律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