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離婚律師凌燦偉轉載因感情“任性”毀壞財物被判拘役四個月

  感情受挫,如何排解?若情緒失控處理不當,繼而毀壞財物傷及人身,不僅追求效果適得其反,還可能受到法律的懲戒。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個人感情問題而故意毀壞財物的二審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於20148月至9月間,因個人感情問題,四次到北京市某大廈公司門前砸壞某公司門禁考勤機,後張某被查獲歸案。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張某的行爲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一審期間,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辯稱其行爲系行政違法,不構成犯罪。在取保候審期間,被告人無視法庭警告,再次前往被害公司實施毀財行爲。一審法院經開庭審理,認定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被告人張某對一審判決不服,向三中院提出上訴。三中院二審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同學,張某自2013年開始追求李某,但李某一直對張某明確拒絕。張某遂開始以短信、郵件、攔截等方式騷擾李某,致使李某苦不堪言。張某稱,因爲李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己故意毀壞該公司門禁考勤機就是爲了引起李某注意,他知道自己的行爲違法,但爲了要李某給他一個明確答覆,仍然這麼做了。
  二審期間,張某辯稱其行爲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屬於情節顯著輕微,沒有達到定罪標準,不構成犯罪。但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3條規定,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三中院認爲一審法院根據上訴人張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最終,張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
  個人感情本不是法律所規制的對象,但如果由着感情任性,做出越過法律邊界的行爲,法律便不會再視而不見。本案被告人堅持認爲對感情的追求天經地義,即使付上違法的代價也在所不惜,最終不但給所愛之人帶來煩惱痛苦,也使自己身陷囹圄失去自由。感情本來美好,亦誠然可貴,但即便以愛之名,在法律面前也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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