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婚姻律師凌燦偉轉載某民政局訴劉某監護權糾紛案

——遺棄未成年子女可依法撤銷監護權

大竹婚姻律師凌燦偉轉載某民政局訴劉某監護權糾紛案

 

2018年7月22日,劉某在醫院生育一名女嬰後,於同月24日將該女嬰遺棄在醫院女更衣室內。女嬰被發現後由民政局下屬的某兒童福利院代爲撫養。公安局經調查發現,劉某還曾在2015年1月29日,將其所生的一名男嬰遺棄在居民樓內。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劉某犯遺棄罪,已不適合履行監護職責,申請撤銷劉某的監護權,民政局願意承擔該女嬰的監護責任,指定其下屬的某兒童福利院撫養女嬰。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法院經審理認爲,劉某將出生三天的未成年子女遺棄,拒絕撫養,嚴重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被監護人自被生母劉某遺棄以來,某兒童福利院代爲撫養至今,綜合考慮被監護人生父不明、劉某父母年齡和經濟狀況、村民委員會的具體情況,由民政部門取得被監護人的監護權,更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存、醫療、教育等合法權益。綜上,法院判決撤銷劉某的監護權,指定民政局作爲該名女嬰的監護人。其後,劉某被法院以遺棄罪判處刑罰。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的法定職責。監護權既是一種權利,更是法定義務。父母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個人或組織可以根據依法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並依法指定監護人。在重新指定監護人時,如果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一般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兜底監護是家庭監護的重要補充,是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堅強後盾。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不僅需要司法及時發揮防線作用,更需要全社會協同發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權益保障體系,爲國家的希望和未來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