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援助的對象是什麼

我國法律援助的對象是什麼

一、我國法律援助的對象是什麼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下列人員之一,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未成年人,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複覈案件被告人,缺席審判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具體情況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請求發給撫卹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確認勞動關係或者支付勞動報酬,請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請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請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損害賠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還囊括了不受經濟困難這一條件限制的案件的種類,包括:英雄烈士近親屬爲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因見義勇爲行爲主張相關民事權益,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應當通知法律援助辯護的情形有幾種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3.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4.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多種形式爲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這些形式包括: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刑事辯護與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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