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父母名下房屋部分子女起訴借名買房過戶勝訴案例


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父母名下房屋部分子女起訴借名買房過戶勝訴案例

原告訴稱

原告楊某琪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楊某賢楊某寶配合楊某琪辦理北京市西城區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將該房屋過戶至楊某琪名下;2.訴訟費等費用由楊某賢楊某寶承擔。

事實與理由:楊某琪之母林某芳原承租北京市西城區(原宣武區)A號公房,同一戶籍在冊人口共四人,分別是戶主林某芳,之子楊某寶、之女楊某琪、之外孫趙某浩1998年A號拆遷1998年7月9日簽署《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助協議書》,第二條載明應安置人口肆人,分別是林某芳楊某寶楊某琪趙某。第三條第1款約定直接安置大興縣(現大興區)XX私產房。該房屋現登記在林某芳名下。第2款約定過渡期滿後安置到A號,以下簡稱:一號房屋)。因一號房屋需購買產權,全家商定誰買歸誰。先商量讓被告楊某賢購買。後商定由楊某琪出資購買、歸楊某琪所有。

同日,楊某琪林某芳的名義簽署了《購買房屋合同書(一次性預付房款)》,其中乙方林某芳的簽名實際爲楊某琪所籤。楊某琪隨即全額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50088.10元,宣武區S公司也給楊某琪開具了預交購房款收據。其後楊某琪辦理了涉案房屋的收房手續,並以自己名義交納了光纜費、收視費、水電費等款項,相關單位也開具了交款人爲楊某琪的多份收據。因家人認爲楊某琪購買涉案房還佔了拆遷工齡優惠,全家遂商定由楊某琪再支付138500元。

楊某寶無工作且已離婚、之子楊某清歸其撫養、沒有經濟來源、故楊某寶林某芳協商決定由楊某寶收取上述購房款項。楊某琪2000年4月至2002年9月期間分16筆支付了第二筆購房款138500元,被告楊某寶也分別出具了其已收到楊某琪購買涉案房相應房款的收據。2000年12月29日一號房屋回遷後楊某琪一家三口一直在此居住。後楊某寶失蹤、其子楊某清林某芳撫養,後涉案房的房產證下發,林某芳就交給了楊某琪2007年,因楊某清上學原因,林某芳楊某清搬到大興B號房屋居住,楊某琪一家三口則仍居住一號房屋至今。

楊某琪2014年就開始着手辦理涉案房屋過戶事宜,林某芳楊某賢楊某清均積極配合,楊某賢還幫忙開具了父親楊某超早在1993年11月7日病故的證明,但因不熟悉過戶流程而拖延了下來。林某芳2017年10月20日去世。

楊某琪楊某賢曾於2018年11月28日協商母親名下房產事宜,楊某賢稱其多次勸母親將涉案房過戶給楊某琪,並說2017年7月份其跟林某芳聊天時林某芳說過一號房屋楊某琪的、也承認林某芳楊某寶已將一號房屋賣給楊某琪,其還稱其對妻子說過涉案房是楊某琪買的,幫楊某琪開具父親死亡證明是協助楊某琪過戶等事實。

2020年12月7日,楊某賢提起法定繼承糾紛庭審中,其對上述錄音及楊某琪出資購房也都是認可的。爲維護楊某琪的合法權益,特提起本案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楊某賢辯稱,不同意楊某琪的訴訟請求。首先,登記在林某芳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系林某芳生前所有的個人財產,該房屋系A號公房拆遷補償而來,林某芳系該公房的承租人。《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助協議書》證實,林某芳是被拆遷人,因此一號房屋是補償給被拆遷人林某芳的,房屋產權也一直登記在林某芳的名下,因此,林某芳一號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認可一號房屋楊某琪交付購房款,但該出資的性質是資助林某芳購房,而非爲楊某琪自己購房。

在我國,子女爲父母出資購買房屋,尤其是房改房及拆遷補償房的事例非常普遍,這是子女對父母盡贍養義務的一種方式。林某芳2004年3月25日便取得一號房屋的產權證書,直至2017年10月20日去世,既沒有將房屋過戶給楊某琪,也未立遺囑指定由楊某琪繼承涉案房,這個事實足以證明林某芳不承認一號房屋楊某琪所有。楊某琪在訴狀中說,一號房屋之所有沒有過戶是“因不熟悉過戶流程而拖延了下來”的說法既不符合事實,也不合情理。

其次,楊某琪楊某寶支付購房款的行爲不對林某芳發生法律效力。且向楊某寶支付購房款的行爲與楊某琪所稱的其向開發商交付5萬餘元的購房款,所以對一號房屋享有產權的主張自相矛盾。楊某琪楊某寶支付購房款的行爲是基於當事雙方的錯誤認識。一號房屋系登記在林某芳名下的房產,是歸林某芳所有的房屋,其他人無權就他人房屋進行買賣。因此,楊某琪楊某寶之間支付和收取購房款的行爲不對林某芳發生法律效力。

至於楊某琪所稱是由於其在購房時佔了便宜,爲了給楊某寶補償才向楊某寶支付了該筆款項的說法,既不是事實,也與證據不符。證據《收條》顯示是購房款。楊某琪以其支付購房款爲由主張一號房屋是自己的,與其向楊某寶支付購房款是自相矛盾的。

第三,楊某琪楊某賢之間的談話錄音的內容並不能改變一號房屋林某芳所有的產權性質,楊某琪以一次談話錄音爲依據,主張楊某賢認同楊某琪一號房屋產權人身份是不成立的。一號房屋一直登記在林某芳名下,是林某芳的個人所有財產。這一性質是其他人不能以言語改變的。其他人的行爲或言語,無論是否基於錯誤認識而做出的,均對林某芳不發生法律效力。楊某賢在談話中稱,他不主張要一號房屋是有前提的,即拆遷補償的位於大興區的房屋歸自己所有,一號房屋便歸楊某琪所有。且不說這個方案楊某琪沒有同意,即使同意,也是無效的,因爲這侵犯了另一個繼承人楊某寶的權益。

楊某賢楊某琪楊某寶支付購房款的行爲是知道的,楊某賢不同意楊某寶這樣做。楊某賢承認一號房屋楊某琪所有的結論。因爲涉案房是林某芳所有的,最後的處理決定只能是林某芳作出。事實證明,林某芳最終並沒有同意將一號房屋過戶給楊某琪。全部的談話錄音中沒有一句話證明,楊某賢作出了無條件放棄自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四,楊某清的證人證言也無法證明林某芳一號房屋出售給楊某琪的事實。楊某清林某芳的談話錄音僅能證明楊某清一號房屋今後的歸屬詢問林某芳的意見,並且楊某清是採用誘導的提問方法。林某芳對詢問也並未作出明確的答覆。並且楊某清林某芳的談話錄音是發生在2017年2月,林某芳2017年10月病逝,因此進行談話錄音時林某芳的神智並不清楚。楊某清的證人證言及其與林某芳的談話錄音均不能作爲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綜上,一號房屋林某芳生前所有的個人合法財產。楊某琪要求被告配合其辦理涉案房過戶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法院查明

林某芳楊某旭系夫妻關係。楊某琪楊某賢楊某寶林某芳楊某旭之子女,趙某楊某琪之子,楊某清楊某寶之子。楊某旭1993年11月7日死亡,林某芳2017年10月20日死亡。

1998年7月9日,北京市宣武區S公司(拆遷人、甲方)與林某芳(被拆遷人、乙方)簽訂《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助協議書》,約定乙方住A號,在拆遷範圍內有正式住房壹間,居住面積13.1平方米。有正式戶口四人,應安置人口四人,分別是戶主林某芳,子楊某寶,女楊某琪,外孫趙某。直接安置:過渡期滿後安置到XX,房屋壹間,建築面積48.09平方米。另安置XX一居室一套。審理中,經雙方當事人確認,該拆遷協議中所約定的XX即本案涉案的北京市西城區房屋。

同日,宣武區S公司(甲方)與林某芳(乙方)簽訂《購買房屋合同書(一次性預付房價款)》,約定甲方所售房屋預付房價款69730.50元,在合同簽訂之日將購房款一次性付清。2004年3月25日,一號房屋所有權登記至林某芳名下。

審理中,楊某賢認可一號房屋取得後一直由楊某琪一家及林某芳楊某清居住。2014年左右林某芳楊某清搬至大興居住,楊某琪一家一直居住一號房屋

審理中,楊某琪提交購房款計算明細表一份,顯示購房款合計金額50088.10元,交款人處有“林某芳”字樣簽名。楊某琪提交發票一份,顯示預交購房款50088.10元。審理中,楊某賢認可上述購房款爲楊某琪支付。

審理中,楊某琪提交收條16張,以證明因購房時使用了工齡優惠,因此全家人商議由楊某琪再支付購房款138500元,並指定由楊某寶收款,其後楊某琪楊某寶支付了購房款138500元。楊某賢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楊某琪楊某寶付款138500元的事實,但不認可其他證明目的。

審理中,楊某琪提交談話錄音,欲以此證明楊某賢認可楊某琪林某芳之間就一號房屋成立借名買房關係。楊某賢對錄音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證明目的。

審理中,楊某琪提交楊某清證人證言,欲以此證明林某芳曾明確表示一號房屋楊某琪所有,楊某清對該事實曾經錄音。楊某賢不認可該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

 

裁判結果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楊某賢楊某寶協助楊某琪將北京市西城區房屋所有權過戶至楊某琪名下。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中,楊某琪主張其與林某芳一號房屋成立借名買房關係,則應當由楊某琪對該法律關係的存在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首先,根據楊某琪提交的證據及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確認的事實,可以認定一號房屋的全部購房款由楊某琪支付,一號房屋一直由楊某琪實際使用,並且購買一號房屋後,楊某琪又陸續向楊某寶支付購房款138500元。

其次,楊某賢雖主張楊某琪支付購房款的行爲是子女替父母購房出資的行爲,但無法解釋楊某琪後續向楊某寶支付購房款138500元的依據。楊某琪則陳述因楊某琪購房時使用了林某芳的工齡優惠,爲了給予林某芳補償並依據林某芳的意見,將補償的購房款給予了楊某寶。該陳述邏輯更爲合理。

第三,楊某琪提交的錄音證據及楊某清的證人證言可以側面佐證在購買一號房屋時,林某芳楊某賢楊某寶楊某琪曾協商一致,由楊某琪出資購買一號房屋一號房屋實際歸楊某琪所有的事實。

綜合考慮以上事實,法院認定楊某琪林某芳一號房屋成立借名買房合同關係,該借名買房合同關係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雙方當事人均應遵守合同的約定。因此楊某琪有權要求林某芳一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至楊某琪名下。因林某芳已死亡,楊某賢楊某寶作爲林某芳的繼承人,應當配合將一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至楊某琪名下。

綜上,楊某琪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