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房屋佔有人與登記人不一致起訴借名買房案例

原告訴稱

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房屋佔有人與登記人不一致起訴借名買房案例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依法確認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所有權屬於原告;2、要求被告將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過戶給原告。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姐妹。2004年5月12日,原告借用被告名義購買了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2007年4月26日,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的產權證頒發。該房屋自購買之日起至今,均由原告佔有、收益和使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將該房過戶給原告,但被告都以各種理由拒絕。故訴至法院要求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本案是所有權確認糾紛,根據房屋買賣合同及所有權證均能證明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屬於被告。原告的出資是與被告的債務關係,因被告沒有錢所以一直未向原告償還。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2004年5月12日,被告作爲買受人與出賣人北京市K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由被告購買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房價585850元。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爲經濟適用住房,現該房已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人登記在被告名下。

庭審中,原告主張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是其借用被告名義購買,購房款是原告出資,《商品房買賣合同》上買受人的簽字是原告代被告所籤,《物業管理公約》、《供用熱協議》也是原告以被告的名義簽署,且《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相關票據、房屋所有權證、《物業管理公約》、《供用熱協議》等原件均由原告儲存,物業費、供暖費也是原告繳納。

被告認可《商品房買賣合同》確實由原告代簽,但稱是被告授權原告代簽,購房款被告認可是原告支付,但稱該款爲債務,因被告一直未償還原告房款出資,故房屋相關合同、證件由原告保管,房屋的使用、收益也由原告享有。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尚愛斌之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原告與被告並未簽訂書面的借名買房合同。現原告主張雙方存在借名買房關係,原告作爲主張借名買房關係成立的一方,應當就借名買房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原告現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其主張確認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歸其所有,並要求被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