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作虛假陳述並阻礙筆跡鑑定 成都一被告妨礙法院審理被罰款1萬元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作出處罰決定,對一企圖拖延訴訟、逃避責任,故意作虛假陳述並改變筆跡使鑑定機構無法出具鑑定結論,從而嚴重妨礙法院案件審理的當事人錢某罰款1萬元。

庭上作虛假陳述並阻礙筆跡鑑定 成都一被告妨礙法院審理被罰款1萬元

錢某在當地一布行購買布料,2018年10月,雙方經結算,錢某欠布行貨款2萬元,於是出具欠條一張。次年2月錢某支付2000元后,餘款一直未付。之後,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錢某支付貨款1.8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庭審中,法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舉證質證,但被告錢某當庭否認該欠條是其本人書寫,在法庭釋明虛假陳述的法律後果後,錢某仍否認欠條是其本人所書寫,並當庭申請要求做筆跡鑑定。

經瞭解得知,錢某在其他法院審理的另外一起案件中也申請了筆跡鑑定。由於其故意改變書寫習慣且拒不提供案涉筆跡形成時間等,鑑定機構無法出具鑑定意見。最終,因其應承擔舉證責任卻不能被判付款。

該案中,錢某爲拖延訴訟、逃避責任,故伎重演,在提供鑑定比對樣本時,故意放慢書寫速度,企圖以此改變其筆跡特徵,且在法官督促其要按原有書寫習慣自然書寫時,錢某狡辯稱其平時一直都是這樣書寫。因錢某提供的字跡樣本不充分,鑑定機構無法出具鑑定意見,於是要求錢某補充“2018年前後書寫的自然樣本”和“欠條字跡實驗樣本3頁”。而錢某在法院和原告的見證下,再次故意放慢速度書寫,並聲稱找不到2018年前後自己書寫的自然樣本,無法提供。

因錢某近幾年來與多人發生合同糾紛,郫都區法院法官透過成都當地關聯案件查詢,發現錢某在多個法院涉訴,並在另一法院發現其於2018年12月在一案件筆錄上的簽名與其在該案欠條上的簽名基本一致。法院依職權調取該份庭審筆錄,並以其在庭審筆錄上的簽名作爲比對樣本之一。最終,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認定案涉欠條是錢某書寫。

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也規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郫都區法院根據錢某的違法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