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撫養權到底怎麼判?

      近年來,隨着協議離婚冷靜期規則的誕生,越來越多的夫妻因無法協商一致而選擇透過訴訟的方式結束婚姻。尤其是那些育有子女的待離異家庭,撫養權如何分配是大家最爲關心的一類問題,也是筆者接觸離婚諮詢以來經常會被問到的問題。在這裏我們需要區分幾個情形進行說明:

離婚訴訟中撫養權到底怎麼判?

1、孩子不滿兩週歲

以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但母親不盡撫養義務或者經濟困難,品行不端,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等其他不利於子女成長的特殊因素,也可隨父親生活。

2、孩子已滿八週歲

以孩子意願爲準。

3、二至八週歲的孩子

原則:具備充分的撫養條件,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

如果雙方硬件條件差不多,那麼陪伴子女成長較多的一方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更大。

4、優先撫養條件

① 子女與一方長期一起生活;

② 子女長期與一方的父母共同生活且老人身體健康、願意協助撫養;

③ 一方喪失生育能力;

④ 再婚家庭一方在之前婚姻中育有子女(哪怕孩子判給前任)

5、多子女撫養權問題

如果兩個孩子都過了哺乳期,判決一人一個的可能性非常大,這是法院出於經濟責任分攤、孩子成長、家長精力這些角度考慮的。如果子女尚在哺乳期,原則上會交由母親撫養。

6、不良行爲

如果父母一方經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爲,法院就會優先考慮另一方。需要注意的是,“出軌”一般不影響孩子撫養權的認定。

7、舉證策略(以2-8週歲的孩子撫養權爲例)

① 證明具備充分的撫養條件,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通俗來說,至少要證明比對方好。比如,自己的工作情況、受教育情況、經濟狀況等等,一份穩定的工作、優質的經濟條件至少能夠爲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而高學歷更有利於幫助、引導孩子學習成長,以上通通都是爭取撫養權歸屬的有力證據材料

② 證明孩子一直跟隨本人生活。

如果孩子長期跟隨一方長期生活,法官出於對連續的生活環境和學習環境對於孩子的成長是更有利的考量,一般都不會改判撫養權歸另一方。所以說,如果能夠提供出孩子一直跟隨本人生活的證據,對於爭取撫養權也是至關重要的。

③ 以退爲進。

在離婚糾紛案件中,很多時候都會牽扯債務承擔以及財產分割的情況。如果一方對於子女撫養權有很強烈的渴望,那麼可以考慮透過在財產分割上讓渡一定份額以實現和對方協商爭取到撫養權的目的。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哪怕撫養權暫時不在自己一方手中,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既可以透過對探視權頻次和時長進行約定達到同子女維繫情感的需求,存在今後一定程度下重新爭取撫養權的可能。比如,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實際喪失繼續撫養子女的能力和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爲、八週歲以上子女明確表示願意跟隨自己生活等等,都將導致撫養權發生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