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律師——債務人將房屋無償過戶給親屬,債權人如何訴訟


房地產律師——債務人將房屋無償過戶給親屬,債權人如何訴訟

原告訴稱

周某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撤銷張某斌張某峯2020年4月24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撤銷房屋登記。

事實及理由:2018年張某斌吳某強柳某涵分別共同向周某莉借款162萬元及60萬元。借款到期後沒有按約定償還,周某莉訴至人民法院,在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由於張某斌吳某強柳某涵未履行給付義務,周某莉申請強制執行,後執執行中查到張某斌2020年4月24日將其名下的位於北京市大興區A室,及車庫轉讓給張某峯(系張某斌的哥哥),樓房轉讓價1642000元,車庫轉讓價138000元。據周某莉調查瞭解,該房市場價約500萬左右,車庫25萬左右。其轉讓價款明顯低於市場價,該轉讓行爲系低於市場價轉讓房產,致使周某莉的債權無法實現。

 

被告辯稱

張某斌辯稱:不同意周某莉的訴訟請求。222萬元本身不是我用的,是其他人用的,其他人承諾還款,但是沒有還款。涉案房屋是陳某霖買的,我沒有支付購房款,房屋實際也是陳某霖居住的,房屋過戶給張某峯是因爲陳某霖知道我被起訴執行了,怕影響自己的房產,找到了張某峯背戶,過戶費也是陳某霖出的。

張某峯辯稱:對於房產過戶到張某峯名下的事實認可,但是房產是陳某霖購買的,借名買並不違法,這個房產本身就不是張某斌的房產,所以過戶登記並沒有損害周某莉的利益。

陳某霖辯稱:涉案房屋是陳某霖的房產,房屋購買時間是2013年,總房款是238萬元。陳某霖購買房屋的時候本來預計是支付50%首付款,剩餘50%貸款,後來協商需要貸款的時候,因爲貸款需要夫妻簽字,張某斌妻子不同意,所以陳某霖支付了全款,房屋登記在張某斌名下。購房款238萬元分別兩次支付:2014年1月3日支付166萬元(其中120萬轉賬給了案外人張某濤後由張某濤帳戶支付、46萬元現金支付)、2014年11月14日現金支付了723506元。

房屋購買之後,居住、裝修、物業費的支出都是陳某霖負擔的。趙豔明知道張某斌涉及訴訟,所以找到了張某峯背戶,過戶費用也是陳某霖承擔的,陳某霖張某峯簽署了借名買房的協議。債權人撤銷權的前提是影響債權人的利益,但是涉案的房屋本身不是張某斌的,不影響周某莉的原本債權利益。

 

法院查明

關於周某莉張某斌享有的債權一節:2020年2月,周某莉以民間借貸糾紛爲由起訴了柳某涵吳某強張某斌兩個案件,案件號分別爲一號二號,其中一號案件出具調解書,調解確認“被告柳某涵吳某強張某斌2021年3月31日前返還原告周某莉借款本金162萬元並支付利息,以162萬元爲基數,按照年利率20%的標準計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二、雙方再無其它爭議……”;

一號案件出具調解書,調解確認“被告柳某涵吳某強張某斌2020年10月1日前返還原告周某莉借款本金60萬元並支付利息,以60萬元爲基數,按照年利率20%的標準計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二、雙方再無其它爭議……”。

二號調解書生效後,柳某涵吳某強張某斌未履行付款義務,周某莉申請了強制執行。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出具了裁定書,裁定書載明“執行到位標的186322.63元,未執行到位標的413677.37元......因被執行人名下暫無財產可供執行......裁定如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一號調解書生效後,柳某涵吳某強張某斌未履行付款義務,周某莉申請了強制執行。2021年9月28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出具了裁定書,裁定書載明“執行到位標的0元,未執行到位標的162萬元(不含利息),執行費18600元被執行人未繳納.....因被執行人名下暫無財產可供執行......裁定如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20年4月24日,張某斌張某峯簽署了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張某斌張某峯出售其名下坐落於北京市大興區A室房產,房屋建築面積爲135.68平方米。房屋售價爲1642000元,買受人於2020年4月24日前支付購房款。

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大興區A室房產張某斌名下過戶登記至張某峯名下。張某峯未向張某斌支付相應1642000元購房款。

庭審中,張某斌張某峯陳某霖均主張北京市大興區A室房產實際系陳某霖2013年全款出資購買,實際權利人爲陳某霖陳某霖張某斌系借名買房,房屋實際由陳某霖居住,後陳某霖又與張某峯簽署了借名買房協議,故涉案房屋由張某斌名下過戶登記至張某峯名下。爲證明其主張,陳某霖提交了以下證據:1.案外人張某濤的銀行銀行卡流水,顯示該銀行卡在2013年12月13日當日現金存入50萬元,他行轉入70萬元……於2014年1月13日消費支出120萬元,陳某霖主張該120萬元系其個人支付至張某濤帳戶,2014年1月13張某濤120萬元用於代陳某霖支付購房款;2.2014年1月3日,北京S公司出具的房款項166萬元的發票,其上載明付款人爲“張某斌”,2014年11月14日,北京S公司出具的房款項723506元的發票,其上載明付款人爲“張某斌”;

3.北京S公司出具的五份收費證明、收據及張某濤的銀行卡相應繳費流水,數據載明收款項目爲物業費、車費。4.張某峯陳某霖2020年4月簽署的《借名買房協議》,載明陳某霖張某峯的名義購買北京市大興區A室房產5.案外人楊某丹的銀行卡交易記錄,欲證明2020年4月24日房屋由張某斌過戶至張某峯名下時,系楊某丹陳某霖繳納了相關房屋過戶稅費。

張某斌提交了其名下的銀行部分銀行流水,欲證明其未支付購房款。

另經當事人確認,張某斌張某峯系親兄弟關係,陳某霖張某斌張某峯系表兄弟關係,張某濤張某斌張某峯系堂兄弟關係。

 

裁判結果

一、撤銷張某斌張某峯於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二、撤銷張某斌將坐落於北京市大興區A室房產轉移登記給張某峯的過戶登記,恢復該房屋登記至張某斌名下;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依據一號二號調解書確認,周某莉張某斌的合法債權人,其債權至執行終結未獲清償。現周某莉要求撤銷張某斌張某峯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撤銷相應房屋過戶登記行爲,張某斌張某峯、與陳某霖抗辯稱,涉訴房屋系陳某霖借用張某斌的名義購買,後陳某霖又與張某峯簽署了借名買房協議,指示涉案房屋由張某斌名下過戶登記至張某峯名下,並據此主張張某斌不實際享有房屋所有權,故房屋由張某斌名下過戶登記至張某峯名下未損害債權人周某莉的權益。

就此爭議問題,在周某莉張某斌的債權確認之時,涉案房屋登記在張某斌名下時,張某斌張某峯陳某霖抗辯陳某霖張某斌存在借名買房約定、與張某峯存在借名買房約定,涉案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爲陳某霖,但鑑於張某斌張某峯陳某霖及案外人張某濤的親屬關係,陳某霖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本人交納了房屋購房款及實際居住於房屋地址,張某斌張某峯陳某霖據此主張對抗周某莉的債權,證據證明效力不足,法院不予採納;

其次,借名買房的情形下,出名人取得了法律認可的房屋所有權,房屋原則上就係出名人的責任財產。基於物權公示的基本效力,非進行登記的隱形權利原則上不得對抗執行債權人,借名人因此而承擔了喪失其借名所購房屋權利的風險,涉案房屋系張某斌的責任財產。在其負有對周某莉的債務未履行的情況下,張某斌將其名下的涉案房屋過戶給張某峯,且未支付對價,該行爲已經對周某莉的債權造成了損害,故周某莉有權要求撤銷張某斌張某峯2020年4月24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有權要求撤銷張某斌將坐落於北京市大興區A室房產轉移登記給張某峯的過戶登記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