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就可以不贍養老人嗎

案例:

放棄繼承就可以不贍養老人嗎

沈某父母均已年邁,需要沈某兄弟共同贍養。一天,沈某找到哥哥商量,自己能不能放棄繼承權,同時也不贍養父母。請問,沈某可以這樣做嗎?

法律解析:

不可以,沈某這樣做是違法的。贍養父母是法定的義務,即使沈某宣佈放棄繼承權,他也不能因此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第一款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爲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援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爲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爲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