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刑事律師凌燦偉發表的故意傷害罪辯護詞

關於谷某某故意傷害罪一審辯護詞

尊敬的合議庭、書記員:

大竹刑事律師凌燦偉發表的故意傷害罪辯護詞

四川黎明律師事務所凌燦偉接受大竹縣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擔任被告人谷某某一審辯的辯護人,接受指派後查閱了相關案卷,現結合法庭調查及公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據,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辯護人對公訴人對本案的定性不持異議,但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請合議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本案的被害人具有重大的過錯。

本案的發生系受害人謝某某與被告谷某某的前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有染,導致被告谷某某與前妻離婚,因不滿謝某某的行爲,從而發生傷人時間。因此,本案受傷人存在過錯。

二、被告人在實施故意傷害後,被公安機關羈押在看守所內,在公安機關進行詢問時,主動承認自己的罪行,構成了坦白,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第8條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故對本案被告人在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

、從犯罪的主觀方面來講,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小。被告人尚屬初犯、偶犯。被告人實施故意傷害,只是一念之差,心存僥倖所致,比起那些情節惡劣、手段殘忍的犯罪分子來講,其主觀惡性並不大。現在被告人經過看守所關押管教的生活,早已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因此,符合從輕處罰情節。大竹律師大竹縣律師  大竹縣刑事律師

四、被告人悔罪態度較好,當庭認罪。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誠懇交代、認罪伏法的態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司法部頒佈的《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關於“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之規定,辯護人認爲: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懇請法院在對被告人量刑時,按照減少基準刑的10%予以充分考慮。

五、被告人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從輕處罰。

、在被告人關押在看守所期間,被告人的親屬也比較重視,多次主動找到被害人,與被害人協商賠償事宜,因被害人要求過高而沒有達成協議

 綜上所述,鑑於被告人谷某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不大,懇請合議庭能夠對其從輕處罰並建議給予緩刑考慮,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謝謝!

                                                                                                    

                               辯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