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容易退房難,以第三人名義買房,產權不明到底找誰退款?

購房者因各種理由提出退房,那麼購房者以第三人名義買的房是否還能退房?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那協議好的退房是否因第三人的變故而無法退房?

購房容易退房難,以第三人名義買房,產權不明到底找誰退款?




案情回放


周某2020年12月31日以第三人時某的名義與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合同中雙方約定某公司出賣房屋給周某,約定該房屋總價爲172000元。周某自簽訂合同之日支付82000元給某公司,剩餘90000元向銀行申請貸款。周某當日就已經將82000元以及稅費9700元支付給某公司,某公司出具兩份收據交與周某。因周某當日是代替第三人時某簽訂該合同,後時某拒絕承擔該合同應當承擔的費用,再加上週某身體不好自己無力承擔,遂與某公司商議,後雙方達成一致決定解除該合同,某公司承諾將周某所轉費用如數返還。然某公司現在始終在找種種原因拒絕履行該約定,一拖再拖。周某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湖南二十一世紀律所律師訴至法院。

案件要點


本案中,第三人時某陳述,涉案購房合同不是其本人行爲,更不知情,而是時某奶奶委託人被被告售樓員勸說而代其簽訂的一份購格子鋪合同,並付房款91700元。第三人時某知道後於2021年1月1日找到售樓部要求退款並撥打了110,後售樓協商同意退款,但一再拖,現委託人急病住院,特請法院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判今解除購房合同並退款。

經律師整理證據可知,委託人透過第三人A公司營銷人員的推銷,看中了某商鋪的投資價值,遂於2020年9月19日向第三人A公司員工支付了10000元定金。2020年12月31日,委託人以第三人時某名義(買受人乙方)與被告(出賣人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乙方購買甲方房屋,規劃用途爲商業,建築面積10.17平方米,房屋單價爲16912元/平米,總金額172000元;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於合同簽訂之日交付首期房款82000元,剩餘90000元向貸款銀行申請貸款,甲方予以協助辦理;甲方若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約定辦理過戶交易的,自本合同規定的應辦理過戶交易之日至實際辦理過戶交易之日止,甲方按已付房款萬分之八/日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甲方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否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上述合同內買受人(乙方)“時某”簽名爲委託人代簽。合同簽訂後,委託人向第三人A公司工作人員轉款81700元,第三人A公司出具加蓋印章的收據兩份,分別載明收取原告交付商鋪首付款含定金82000元、稅費9700元。第三人時某後不予追認上述合同,委託人遂主張退款。



辦理思路


此案因涉及第三人,另查明,2020年8月3日,被告(甲方)與第三人A公司(乙方)簽訂《居間服務合同》一份,載明,被告委託第三人A公司銷售項目,項目房源203套,房屋產權與出讓方正在協商辦理過戶手續;居間委託期限至2021年2月2日,被告提供的房屋底價爲10300元/平方米,10300元/平方米以上的居間服務費各項稅費由第三人A公司自行繳納,被告收取的10300元爲稅後房款等。該合同落款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處簽名人爲範某。2020年8月5日,被告(甲方)另出具《XXXX項目授權書》,載明授權範某(乙方)進行商業項目所有商鋪銷售,銷售中的房款、溢價款等費用由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收款帳戶進行收取,甲方以實際收款到賬作爲甲乙雙方結算標準。被告與第三人A公司確認雙方尚未完成購房款及居間費用的結算,就已收取的委託人購房款,第三人A公司將扣除佣金外的部分已交付被告。

此外,2019年10月18日,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甲方轉讓方)與被告(乙方受讓方)簽訂《XXXX二手房轉讓協議》,約定:2019年10月3日乙方在淘寶網絡平臺透過公開競價競得甲方所有的XXXX201號房,房產面積449412平方米,產權證號爲XXXX號;甲方收到全額轉讓價款後,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將析產後的房產過戶至乙方名下或乙方指定人名下,並配合乙方辦理交易過戶手續;甲方配合辦理乙方指定第三方名下過戶手續的最長期限爲競買成交日起6個月,即至2020年4月3日止,該期限後,甲方不再配合乙方指定第三方的過戶手續,2020年4月3日後,析產後的全部剩餘新產權過戶至乙方名下;上述房產的轉讓競買成交價爲28000000元,乙方於2019年12月20日前支付25200000元,乙方義務履行完畢後,2800000元的履約保證金轉爲乙方應支付的房屋轉讓價款等。

因被告未按期支付轉讓款,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甲方)與被告(乙方)於2021年2月4日簽訂《補充協議(二)》一份,約定,鑑於乙方遲延支付轉讓款,現雙方確認合同轉讓總價款爲30000000元,乙方按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分期付款到位後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分批辦理過戶手續: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8000000元,甲方配合辦理1140平方米過戶手續;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000元,甲方配合辦理700平方米過戶手續;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00元,甲方配合辦理700平方米過戶手續;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9200000元,方配合辦理剩餘產權面積的過戶手續。如乙方未能按協議約定時間支付應付款項,每逾期一天,按應付款的日萬分之三承擔違約責任,逾期30天后,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已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及其他款項甲方不予返還。現被告公司僅支付了部分房屋轉讓款,只過戶部分房屋產權,涉案房屋產權仍在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名下。第三人A公司主張在向委託人銷售時已告知了涉案商鋪的產權情況,委託人對此不予認可。


法院判決


因法院主持調解,雙方不能協調一致,法院認爲涉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系原告周某以第三人時某名義與被告簽訂,因第三人時某並未授權原告訂立該合同且後續不予追認,故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返還已支付的款項,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本案爭議焦點爲返還責任的主體。本案中,原告基於向被告購買商鋪而支付款項並簽訂合同,款項雖系向第三人A公司指定員工帳戶交付,但第三人A公司系基於被告授權而代爲收取購房款,且已按雙方約定向被告部分轉付,故被告作爲合同相對方應承擔返還義務。而第三人A公司在從事居間服務時未盡到謹慎審查的義務,協助被告向原告銷售未取得產權的房屋,另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未審查原告是否取得第三人時某授權,有過錯,並且第三人A公司收取了原告支付的購房款及買賣合同約定之外的稅費,現被告與第三人A公司未完成購房款及居間費用的結算,雙方應共同承擔返還原告購房款及稅費的責任。

綜上,判決確認涉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被告湖南某運營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A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共同向原告周某返還購房款82000元、稅費9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