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撫養義務

夫妻撫養指夫妻之間在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法定權利與義務。《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所謂“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在經濟上互相供養,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爲支柱。扶養責任的承擔,既是婚姻關係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夫妻之間的撫養義務

夫妻之間相互撫養是公民法定的義務,有撫養能力的一方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但是夫妻間的扶養是有條件的,它的履行以一方需要扶養和另一方有能力扶養爲限。要求給付扶養費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養”時,才能行使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請求權。這裏的“需要”是指要求扶養的一方年老、病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生活發生困難的情況。因此,如果夫妻一方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難,或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撫養,而配偶對自己並沒有履行相應的撫養義務,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撫養義務,但夫妻之間的撫養義務基於婚姻家庭關係的責任和夫妻特定的人身關係而產生,始於婚姻締結之日,終於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時。

能引起夫妻之間撫養義務免除的情形有三種:1、當撫養權利人自身有了謀生能力和生活來源,從而不需要撫養時;2、當撫養權利人子女已經成年,開始對其盡贍養義務,並足以達到生活需求時;3、城市或農村的夫妻雙方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撫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撫養人確無能力贍養或撫養的,前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時,後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時。這三種免除情形,只是物質撫養的免除,精神撫養是不能免除的,它將隨夫妻關係的存在而長期存在。

如果夫妻一方由於人身損害死亡,子女又已經成年,配偶是否有權主張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7條規定,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而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予以支援,其中的“無其他生活來源”是指“除子女贍養外無其他生活收入的情況,包括雖有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生活的城鎮和農村居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第二款規定,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對主張權利的死者配偶來說,其丈夫和成年子女均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就義務的內容來看,死者原本承擔的夫妻之間的扶助義務,其成年子女承擔的是贍養義務,這兩種義務屬於不同法律關係,相互互補,所以不能因爲成年子女承擔贍養義務就必然喪失夫妻之間的扶助義務,但死者所應承擔的撫養義務只是其本應承擔的部分,其餘部分仍應由子女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