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舉行婚禮並共同生活但未登記結婚,男方能否要求退還彩禮?

編者說:

雙方舉行婚禮並共同生活但未登記結婚,男方能否要求退還彩禮?

男女雙方經介紹認識並戀愛,男方給付彩禮後,雙方按照民間風俗舉行婚禮,並一起外出打工,後女方表示不願意與男方登記結婚,男方遂訴至法院,要求女方退還彩禮,會獲得法院的支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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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給付彩禮屬於以締結婚姻爲最終目的的贈與,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構成同居關係,當結婚無法實現時贈與行爲喪失法律效力,給付人可請求受領人返還彩禮。 具體返還的數額應根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因、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過錯程度、是否生育子女、財產用途去向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雙方家庭狀況、當地經濟條件等因素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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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2月,杜某某與王某某經人介紹認識並戀愛。2021年1月29日,杜某某給付王某某彩禮66000元,次日,雙方按照民間風俗舉行婚禮,後一起外出至福建省打工。2021年10月,雙方從福建省回到興義市後,王某某回到盤州市老家,並表示不願意與杜某某登記結婚,之後杜某某與王某某未再一起共同生活,也未辦理結婚登記。杜某某遂訴至人民法院,請求王某某退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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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黔西南州普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彩禮是男女一方婚前給予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以結婚爲目的的附條件贈與,一是本案原、被告雙方按照習俗舉行婚禮後,並未辦理結婚登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之規定,對於杜某某要求王某某返還其給付的彩禮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二是王某某在收取杜某某的彩禮後,雖未與杜某某辦理結婚登記,但兩人在外出打工期間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近十個月,因此對返還彩禮的數額,酌情支援由被告王某某返還原告杜某某彩禮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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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讀


彩禮來源於我國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六禮,系中國傳統嫁娶禮儀的婚約習俗,既是財產關係規則,也是社會關係規則和身份關係規則。2023年中央一號檔案明確提出“要紮實開展高價彩禮、大操大辦等重點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因此治理的對象是“高價彩禮”,而非彩禮本身,合理範圍內的彩禮屬於習慣範疇,應當尊重其所承載的文化因素和社會功能,不宜一概否定。本案中,在結婚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法院依據法律規定支援退還彩禮的同時,根據共同生活情況酌定彩禮數額,妥善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推動此類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和源頭化解,將傳統彩禮文化更好地融入現代社會,充分發揮了法治對於現代婚姻的促進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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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1問:彩禮與“借婚姻索取財物”的關係?


彩禮是民間習俗,並未被法律明文禁止,不具有違法性,而借婚姻索取財物則是違法行爲,被法律明文禁止。區分借婚姻索取財物與給付彩禮的主要標準,一是看當事人意願,彩禮屬於自願饋贈,而借婚姻索取財物是違背當事人意願的強迫行爲;二是依習俗認定,彩禮本質是婚約習俗,民衆一般會遵從和認可,而借婚姻索取財物則缺乏認同感。當彩禮成爲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物的一種表現形式時,被迫給付財物一方有證據(如微信、短信、郵件、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證明財物是對方借婚姻索取的,該財物應當全部返還。


2問:父母可以直接起訴請求返還彩禮嗎?


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爲是終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辦,送彩禮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爲家庭共有財產。第一種情況,男女雙方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要求返還彩禮的,由於離婚訴訟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不宜將其他彩禮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列爲訴訟當事人。另一種情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起婚約財產糾紛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爲訴訟主體,但男方父母以家庭財產給付彩禮的、其父母可作爲共同原告;女方父母代收彩禮由家庭實際使用的,其父母可作爲共同被告。


3問: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的區別?


戀愛贈與發生在戀愛階段,有些尚未談及婚嫁且多爲情意表達,而彩禮發生在談婚論嫁的特殊階段具有婚姻締結表示意思,因此雙方不具有締結婚姻表示的消費性饋贈不屬於彩禮範圍,並可結合給付的目的、給付的時間、給付金額的大小等因素進一步判斷。例如,男女雙方在交往期間表情達意贈與對方的財物、交往過程中人情往來的消費性支出、特定節日等時點給付對方和家人的禮物禮金、籌辦婚禮中宴請親友的支出費用等一般認定爲戀愛贈與而非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