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每天工作12小時 公司做法是否違法?

每天加班超過三個小時,公司的做法明顯是違法的。

員工每天工作12小時 公司做法是否違法?

根據法律知識《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如果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的需要,可以經過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個小時。由於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個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個小時。

因此貴公司未徵得員工同意要求員工加班並不支付加班費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如對此不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加班費。

法律知識普及:《勞動合同法》第31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合同法》中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85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