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合同提供了服務,服務費何去何從?

上海虹口區法院:根據合同履行情況能夠認定合同成立,應當予以支付

未籤合同提供了服務,服務費何去何從?

來源:人民法院報

近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務服務合同糾紛案,認定雙方之間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務合同關係,並判決被告郝高培訓中心向三佰管理公司支付服務費用4萬餘元並賠償利息損失。

三佰管理公司與郝高培訓中心自2013年起開始合作,由三佰管理公司向郝高培訓中心提供後勤保潔等勞務服務,郝高培訓中心向三佰管理公司支付服務費用。雙方曾簽訂過一份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勞務服務合同》,該合同中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服務費支付標準。2018年1月,郝高培訓中心稱合同需要進行內部審批,此後雙方遲遲沒有續簽書面合同。之後的半年裏,三佰管理公司基於以往長期合作的信任,仍爲郝高培訓中心提供了後勤保潔等勞務服務,併爲相關員工墊付了報酬等費用。當三佰管理公司催促郝高培訓中心儘快完成合同續簽時,卻一直沒有得到迴應。郝高培訓中心也未支付三佰管理公司墊付的費用。三佰管理公司起訴至虹口區法院,要求郝高培訓中心支付2018年1月至6月的服務費並賠償利息損失。

郝高培訓中心辯稱,由於三佰管理公司不具備勞務派遣資質,爲進一步規範用工,所以合同到期後不再與其續簽。三佰管理公司並無證據證明其於2018年1月至6月期間爲培訓中心提供了服務,其所稱的後勤人員在培訓中心無任何記錄。另外,一直與三佰管理公司聯繫協商的老李也並非培訓中心員工,而是郝高技工學校的老師,即便三佰管理公司提供了服務,合同的相對方也應該是郝高技工學校或者是老李本人。

三佰管理公司認爲,在以往的合作中,一直是由郝高培訓中心支付服務費,開具的發票擡頭也是對方,老李也一直是代表郝高培訓中心的。況且,在訴前調解階段,郝高培訓中心也並未否認相關人員提供勞務服務的事實。因此,雙方形成了服務合同關係,郝高培訓中心應承擔相應支付義務。

虹口區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在於,雙方是否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務合同關係。首先,雙方於2017年訂立的《勞務服務合同》的審定表中顯示,雖然擬稿人爲老李,但郝高培訓中心相關科室及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均已簽字,最終勞務合同也系由郝高培訓中心蓋章。該合同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且雙方也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另外,郝高培訓中心曾在庭審時認可與郝高技工學校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因此,法院認爲以上事實足以證明老李在案涉業務中的代理行爲已經得到了郝高培訓中心的確認。同時,經法院審理認定,三佰管理公司的前身爲某公益服務社,2013年至2017年期間由虹口區社區就業服務中心代其開具了“勞務費”發票若干,而發票上的付款單位就是“郝高培訓中心”。可見在雙方之間,由三佰管理公司提供勞務服務、開具發票,郝高培訓中心支付服務費款項的合作模式已存續多年,可以確認本案所涉服務合同關係的相對方爲三佰管理公司與郝高培訓中心。其次,法院查明,三佰管理公司爲郝高培訓中心提供後勤保潔服務的員工是工作多年的老吳和老王,而老李也確認兩人已經從事後勤保潔工作多年了。根據三佰管理公司的銀行帳戶轉賬憑證顯示,2018年1月至6月期間每月有爲包括該二人在內的員工“代發工資”業務,且數額與其記賬憑證中“工資”一致。同時,根據三佰管理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相關人員一直在與老李協商墊付費用的相關事宜,故法院對老吳和老王於2018年1月至6月向郝高培訓中心提供勞務服務的事實予以確認。而關於服務費用,法院確認應按照雙方2017年簽訂的《勞務服務合同》中約定的包含員工工資、社保、管理費及稅金。審理中,三佰管理公司提出雙方曾於2018年3月就管理費協商調整並增加,但未能提供證據,故法院對該增加的管理費部分未予支援。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李芸 倪琳)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因此,即便雙方當事人未簽訂書面的協議,但是已經以實際行動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且被接受的交易形式,合同仍然成立。

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一方履行的應是主要義務,而非次要義務。履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意味着雙方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若只履行次要義務則無法當然推定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因此無法認爲合同已經成立。2.只要一方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即可。無須雙方均履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3.一方履行主要義務爲對方所接受。如果對方並未接受,說明雙方未就主要條款達成一致,不能認定爲合同成立。

如未能簽署書面合同,一旦發生糾紛,違約方極易否認合同的效力並對合同內容提出質疑。加之雙方事前通常對於違約責任沒有明確約定,法院只能根據實際損失等因素來進行認定。因此,建議交易主體應當提前做好風險防範,遵守契約精神,主動簽訂合同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