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出庭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如果沒有對案件結果造成實際影響,也可以不予追究責任。也可以與其終止委託關係,要求賠償實際造成的損失。返還律師代理費。

律師不出庭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法院一定會通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參加庭前會議。因爲庭前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解決爭議焦點,進行證據交換,律師在庭前會議上會起到很大的作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透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二十四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後,透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方式,作好審理前的準備。

第二百二十五條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二)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託鑑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四)組織交換證據;

(五)歸納爭議焦點;

(六)進行調解。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律師的不出庭的法律責任根據實際的情況有不同的法律責任,律師還有但是人需要參加庭前的會議,庭前的會議包括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組織交換證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託鑑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