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解決勞動爭議

法院調解解決勞動爭議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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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解決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的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勞動關係當事人,一方爲勞動者,另一方爲用人單位。不具有勞動法律關係的身份之間所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糾紛。根據勞動爭議涉及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可將其分爲以下幾類:
第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第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第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第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第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第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