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勞動爭議調解怎麼進行?

勞動爭議是勞動者在工作中經常會遇到的一個問題,出現的原因往往都是因爲勞動者與工作單位沒有很好的調節好矛盾以至於出現糾紛,最後沒有辦法解決繼而申請勞動仲裁,但是很多人不解的是,法院勞動爭議調解怎麼進行呢?小編整理了有關的內容,這就爲大家解答。

法院勞動爭議調解怎麼進行?

一、法院勞動爭議調解怎麼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自行或委託工會、律師等他人進行協商解決。

(二)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地區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外地勞動力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應當向所在區縣的外地勞動力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仲裁階段,提起仲裁的一方當事人可申請撤訴,也可以與對方達成和解。

(四)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五)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六)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爲證據,且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提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有權透過12333電話、勞動保障服務網或直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將依法查處,併爲舉報人保密。 勞動者可以就用人單位侵害其勞動權利的以下行爲,選擇申請仲裁或勞動監察處理:

1、對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2、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4、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爲。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且已經依法進入勞動保障監察程序,勞動者就相同請求事項又向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提出處理申請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不再重複處理;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規定進入仲裁或者訴訟程序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之後如果沒有調節成功就去法院起訴,法院在受理了案件後要先調查,然後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節,如果調節成功當事人可以申請撤訴,如果當事人對調節的結果不服,那麼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的半個月之內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