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還要寫辭職信麼?

一、合同到期還要寫辭職信麼?

合同到期還要寫辭職信麼?

合同到期後,不需要寫辭職信。合同期滿已經說明雙方的勞動關係的終止,如果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是可以續簽合同保持合作關係,如果是因爲勞動者個人原因在合同到期後不願意續簽是不必須提交辭職報告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而終止勞動合同是不需要寫辭職報告的,只要通知對方就行了。辭職報告是在勞動合同未到期時勞動者要提前離職才需要寫的。單位要你寫辭職報告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單位收取押金本來就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必須退還,還應支付處罰金。

二、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續簽,如果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後不打算與勞動者續簽合同的,則應當支付一定的賠償金並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勞動者在合同到期後不願意繼續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的,也不需要寫辭職信來解除勞動關係,具體的認定應當結合實際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