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合同到期要寫辭職?

什麼情況下合同到期要寫辭職?

什麼情況下合同到期要寫辭職?

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關係終止,如果沒有續簽意向,雙方關係解除。

2、合同到期後是否續簽,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力。即使公司有意續簽,你也可以拒絕簽訂。無非是公司不再續簽時,需根據你已經提供服務的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而你自己不再續簽時,沒有經濟補償而已。

3、公司的要求是違法的,沒有法律依據,可以拒絕,且有權要求得到已工作期間的工資。同時有權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爲你辦理相關的解除勞動合同、檔案及社保轉移手續。

4、由於辭職的性質屬於因個人原因中斷就業的,甚至連失業金都拿不到

如果你寫了辭職報告,用人單位就不會根據你在企業工作的年限給你任何經濟補償了,如果你不寫,用人單位需要根據現在的合同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且勞動薪酬待遇不能低於當前合同的薪酬待遇。

如果用人單位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就需要給你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如果續簽的勞動合同中的薪酬待遇,不低於你現在勞動合同中的薪酬待遇,你又不續簽,那麼你也不會得到任何經濟補償。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勞動合同到期時是不需要寫辭職報告的。勞動者本人辭職即表示是因個人關係解除勞動關係,將無法得到任何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到期不辭職用人單位就需要根據之前的合同條件進行續簽,即使不再續簽也需要賠償勞動者相關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