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是否還要寫辭職單?

因爲單位能夠要求員工做事和工作的基礎上就是二者存在合同的勞動關係,但是如果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到了且員工有意願離開公司時單位又要求員工寫辭職單,員工其實是可以直接拒絕這個要求的也就是不用寫,因爲合同到期就是關係結束的標誌而不需要任何的辭職單來證明的。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合同到期是否還要寫辭職單?

一、合同到期是否還要寫辭職單?

勞動者合同期滿不續簽不需要提交辭職報告。

不用寫辭職報告,不續簽合同就行了

如果公司與你想繼續續簽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你,

如果公司不想籤合同,那麼也是按勞動法來進行N 1的賠償,現在有勞動法規定了,如果還有什麼不懂的,可以去當地的勞動局問一下,或者諮詢律師。

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完結,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一)項規定,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不續簽,除勞動合同有特別約定的外,知會用人單位即可,不需要提交辭職報告之類的東西。用人單位應當在合同期滿終止之時一次性結清工資,爲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書,並在15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綜上所述,只要合同到期員工是可以直接藉此理由要求離職而單位不能用各種法律沒有規定的程序來拖延勞動者離開單位的時間,因爲勞動者在結束工作之後可能會選擇更好的工作機會而不應該被單位的無理要求耽誤的,勞動者如果覺得單位侵權可以直接找律師起訴的。